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 修業年限:

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 修業要求及指導教授選派:

(一)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教授為主;若指導教授為本所兼任教授或外校教授,需與本所專任教授聯合指導。

(二)學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時間依所辦每年公告),自本所專任師資(包含約聘教師)中擇定指導教授人選,並將擇定結果送所上核備。

(三)自擇定指導教授後,學生須徵詢指導教授意見後始得進行選課。

(四)學生若須更改指導教授,須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交所辦備查。

  • 碩士學位考試:

(一)學生申請學位考試之前,須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通過二次論文計劃書審查報告。

109學年起入學研究生須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規定,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為原則,最遲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修習通過,未通過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本所學生完成「倫理與衝突」及「研究方法」者,得作為抵免前述課程。

(二)學位考試之申請與執行依本校學位考試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四)碩士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撰寫,其格式依美國心理學會(APA)論文格式及本校「國立中山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規範」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