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修業規定

詳細規定請參閱「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修業規定重點如下:

一、修業年限:

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

二、修業內容:

  • 指導教授:學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時間依所辦每年公告),自本所專任師資 (包含約聘教師)中擇定指導教授人選,並將擇定結果送所上核備。
  • 學生申請學位考試之前,須通過論文計劃書審查報告(第一次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舉行),符合上述規定後始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 修業期間須通過本所「外國語文資格考執行辦法」內認定之語文能力標準,始得畢業。
  • 學生在學期間應參與本所主辦(專題演講課、學生修課課程內之演講除外)或由本所公告推薦之校內專題演講、研討會等學術活動,總計至少24小時。

碩士班特色:

  • 課程豐富多元,學生學習內容公共事務與管理領域兼具,有利職涯發展。
  • 強調實作能力的實習訓練:除了學術研究之外,本所亦規劃實習課程(必修課:公共事務管理實務體驗學習),加強實務能力。
  • 鼓勵學生走出教室,積極參與,展現關注公共事務的行動力。